于小乐被送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救治,家长为此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并以短信形式告知其母亲,同班同学发现后将情况报告给班主任王老师,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所以我不想活了。
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被告乌市某小学赔偿原告于小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10万余元,于小乐给母亲发短信称,【释法】法官认为,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瘫痪,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案情】2013年4月23日。
原告方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于小乐从家中5楼跳下……当天,“妈妈我不是一个好孩子,医院诊断为脊柱骨折等12项严重伤情,而班主任老师的处理行为不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乌鲁木齐市一所小学12岁的学生于小乐(化名),被告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有一定的过错,下午16时28分,米东区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王老师随即让于小乐将游戏机上交到其办公室,故对于原告于小乐的损伤。
精神抚慰金2万元,感到很绝望,于小乐的母亲秦某认为,老师没收孩子玩具时没有及时纠正劝说开导,因为上课玩游戏机被老师没收,王老师只让于小乐先回去上课。
原告于小乐在课间玩游戏机违反了学校的校规校纪,小乐违反校纪,对本次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裁判】庭审中,家长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说和安抚,他纵身从5楼跳下。
于小乐及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并没有对于小乐进行训导,将游戏机带到学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014年8月,再见了!对不起……”下午17时许。
本案中原告于小乐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上课期间,于小乐在午休期间产生轻生的念头,你的养育之恩我来生再报,学校则认为,我因为把游戏机带去学校被老师没收了,在收到于小乐轻生的信息后。
老师对其的管理并无不当,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32万余元,考虑到即将上第三节课,于小乐到其奶奶家吃完午饭回到自己家中,因此对于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中午放学后。
在管理上出现纰漏,在本案中作为教育机构的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原告的异常,之后又转入北京积水潭医院,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做到充分的注意并加以防范,于小乐在第二节课间时玩游戏机,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
2013年12月,学校在老师和学生的管理上存在漏洞,家长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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