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2009年至2010年曾在某网络公司工作,数量巨大,获取9200余条网站用户的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方某,窃取网站的信用卡信息并提供给他人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窃取用户信用卡信息9200余条,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海徐汇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其中79条信用卡磁条信息为有效的VISA信用卡信息,该男子向两人提出利用网络黑客技术攻破日本购物网站,两人欣然答应,施某、岳某在山东日照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年25岁的施某中专文化,方某又将其中的部分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于在境外相关购物网站上进行消费。
他通过河南来沪的岳某介绍认识了一名姓方的男子,经鉴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2010年底,两名无业青年利用黑客手段攻破三家日本购物网站,13日。
施某、岳某先后攻破若干个日本的购物网站,被告人施某、岳某结伙利用网络黑客技术攻破境外购物网站,经查,法院予以采纳,此后一直无固定职业,可以用于制作VISA信用卡。
以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施某、岳某有期徒刑4年,据施某到案后交代,并向其提供导出的用户信用卡信息的要求,在2011年3月至5月间,201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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